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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9/2024-41403
發文字號 發文時間2024-07-29
發文機關沁源縣交通運輸局 主題詞
標題沁源縣交通運輸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 發布日期2024-07-29

沁源縣交通運輸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

 時間:2024-07-29       大    中    小     

第一章?總 則

第一?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9〕15號)和《交通運輸部關于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交法發〔2019〕85號)精神,持續深化交通運輸“放管服”改革,切實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行為,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結合我局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在行政執法檢查過程中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堅持全面覆蓋、規范透明、問題導向、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于沁源縣交通運輸局直屬執法機構及局機關相關股室按照職責權限開展的“雙隨機”檢查工作。

第五條?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風險分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能監管和重點監管、包容審慎監管有機結合、關聯運用,并與投訴舉報、案件線索核查、專項整治和網絡監測、大數據分析運用等監管方式相互補充、相互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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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抽查工作計劃

第六條?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要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抽查比例: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部門的抽查要求;

(二)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監管實際;

??(三)抽查比例頻次設定合理,既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

(四)加強統籌整合,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 ;

(五)堅持問題導向,結合重點交通運輸行業分級分類監管和信用風險分類,對風險高的行業領域和信用等級低的市場主體,適當增加抽查比例和頻次。

(六)針對涉及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質量和安全、其他公共安全等領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問題較集中的檢查事項,抽查比例不設上限。

第七條?年度抽查計劃的制定應當于每年3月份前完成,明確計劃名稱、任務名稱、抽查事項、抽查對象范圍、抽查比例和時間安排等。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應當以自然年為單位制定,并在本級政府網站或信用網站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抽查事項與名錄庫

第八條?交通運輸局應當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開,同時錄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和工作實際情況等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結合監管職責,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對象名錄庫可以是交通運輸領域的相關企業和個人等市場主體,也可以是交通運輸領域的產品、項目、行為等。

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并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以及監管實際需求分類,以提高抽查工作專業性。對特定領域的抽查,可在滿足執法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和專家學者等參與。

第四章?抽查行為規范

第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抽查事項清單,從監管對象名錄庫或分庫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時,可以采取不定向方式、定向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被檢查對象確定后,綜合考慮行業特點、業務專長等客觀因素,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得調換,但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經部門主要領導同意,可另行隨機匹配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委托專業機構檢測等方式實施抽查檢查。抽查檢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檢查結論、司法機關生效文書和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第十三條?實施檢查前,執法檢查人員應當查閱相關業務系統和公示系統,了解被檢查對象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還可以運用大數據分析、“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甄別可能存在的風險問題,合理確定檢查方法和檢查重點,提升監管效能。檢查對象半年內被再次隨機抽取的,只要首次抽查檢查結果為“未發現問題”,可以采取書面檢查方式對本次抽查事項進行檢查,最大限度減少對檢查對象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

第十四條?實施現場檢查,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執法檢查人員現場檢查時,應表明身份,當場出示相關證件;

(二)告知被檢查對象的權利和義務,說明檢查依據、檢查意圖和檢查流程,要求檢查對象予以配合。按照明確的檢查項目及要求,通過查閱材料、查看現場、詢問當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進行檢查,對檢查過程中涉及的信息應及時按規定采集和保存,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三)隨機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采取制作現場筆錄、初步提取證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活動、督促當事人整改等監管措施。

(四)檢查結束后,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表等,并由檢查對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做見證記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抽查結果處理

第十五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綜合被檢查對象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受委托第三方機構專業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情況,形成檢查結果。

第十六條?執法檢查人員發現檢查對象存在已注銷或者正在組織清算、被撤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通過登記的住所 (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不予配合檢查情節嚴重等情形的,致使檢查無法正常開展的,可以取得相關證據后直接形成檢查結果,視為完成本項檢查任務。發現被檢查對象已遷出,應當告知新登記機關,由新登記機關安排執法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檢查結束后,新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交由原登記機關錄入監管平臺。

第十七條?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錄入監管平臺或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向社會公示。檢查結果不適合公開的,應當經部門領導審批同意,調整抽查結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圍。檢查結果一經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發現檢查結果確有錯誤的,經部門主要領導簽字確認后及時更正。

被檢查對象可以對執法檢查部門的檢查結果提出異議,檢查部門應受理異議申請,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復查情況自作出復查結果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反饋。復查結果經被檢查對象確認后,重新視為檢查結果,并重新公示。

????第十八條?抽查檢查結果的公示只針對檢查行為本身。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后續監管,對檢查結果中的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立案調查處理,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在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檢查結束后,及時進行歸檔管理,檔案資料應當由抽查任務發起或者組織單位保存。保存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保存期不少于3年。抽查檢查檔案保管及查閱,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