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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9/2022-07580 | |
發文字號:沁民字〔2022〕5號 | 發文時間:2022-01-20 |
發文機關:沁源縣民政局 | 主題詞:臨時救助;調整;標準 |
標題:沁源縣民政局關于調整臨時救助標準的通知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2-01-20 |
各鄉(鎮)人民政府:
為適應社會救助新形勢,切實發揮臨時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和《長治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長民發〔2019〕76號)文件規定,結合我縣臨時救助的工作實際,經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將我縣臨時救助標準調整如下:
我縣臨時救助實行分類分檔救助,按照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低收入對象和支出型困難對象實施救助。支出型貧困對象是指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前6個月內,家庭剛性支出超過家庭收入或家庭收入減去剛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年低保標準的家庭,剛性支出按照《沁源縣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低保、特困人員供養動態管理有關工作的意見(沁民字〔2020〕99號)文件規定執行。
一般情況下,臨時救助按照家庭核算,家庭成員的認定按照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申請對象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時,可以按個人提出申請。臨時救助暫時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按照低收入對象標準予以救助的需要進行低收入對象認定。
鄉(鎮)臨時救助最高標準3000元。縣民政局救助標準:3000-15000元。同一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救助一次,不同事由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5000元。非本地人口在我縣發生情形嚴重的意外事件或者我縣人口因重大意外生活陷入嚴重困境,救助額度可以超過封頂線,需要提請縣級分管領導簽字審批。
一、急難型救助
急難型救助對象可以是我縣常住人口(含非本地戶籍人口)也可以是外地人口在我縣范圍內發生意外急需救助的對象。主要包括因各種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1.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初診診斷為重大疾病(參照省定的重大疾病種類)時,憑診斷書、檢查結果按2000-10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醫前救助;低收入對象按1000-3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救助。
2.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經醫前臨時救助過,住院治療中確因繳費困難的,按照醫療機構開具的繳費催款單額度的70%給予醫中臨時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7000元;對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對象,住院治療中確因繳費困難的,按照醫療機構開具的繳費催款單額度的60%給予醫中臨時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10000元。
3.對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生死亡時,按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喪葬救助。
4.遭遇火災、自然災害、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人身、財產受到嚴重傷害或損失,生活暫時陷入困境,急需救助的對象,根據困難情況,給予3000-15000元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
(一)因學支出型救助
1.低保對象家庭的子女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就讀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費擇校生)的,新考取的按5000元救助,非新考取的按3000元救助。
2.低收入對象家庭中子女就讀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費擇校生)的,新考取的按3000元救助,非新考取的按2000元救助。
(二)因病支出型救助
支出型重病家庭,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扶救助資金后,個人負擔(可以含門診及剛性藥物支出)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按照對象類別、家庭人口(按照低保對象的家庭界定)和困難持續時間及當年低保標準(測算統一按照當年農村低保標準四舍五入取整數位基數)進行分類分檔救助,支出手續時間截止為受理申請之日前一年內,單人單戶死亡的不再受理,家庭成員死亡超過三個月的支出手續不予受理,救助對象類別按照支出發生時的對象類別予以救助,如果支出時間段對象類別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時的對象類別予以救助。
特困供養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個人自費部分實行全額救助,15000元封頂。(既是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又是低保、特困對象的按照就高原則予以救助)
城鄉低保對象:自費部分在10000以下的,按四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4);自費部分在10000-20000元(含)的,按五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5);自費部分在20000-30000元(含)的,按七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7),最低不低于5000元;自費部分在30000以上的,按十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10),最低不低于7000元,最高均不超過封頂線。
低收入對象:自費部分在10000以下的,按3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3);自費部分在10000-20000元(含)的,按四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4);自費部分在20000-30000元(含)的,按五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5);自費部分在30000-40000元(含)的,按七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7);最低不低于5000元;自費部分在40000以上的,按十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10),最低不低于7000元,最高均不超過封頂線。
支出型困難對象:自費部分在10000以下的,不予救助;自費部分在10000-20000元(含)的,按三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3);自費部分在20000-30000元(含)的,按四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4);自費部分在30000-40000元(含)的,按五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5);自費部分在40000-50000元(含)的,按七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7);最低不低于5000元;自費部分在50000-60000元(含)的,按八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8),最低不低于6000元;自費部分在60000以上的,按十個月持續時間給予救助(標準*人數*10),最低不低于7000元;最高均不超過封頂線。
因病支出型家庭臨時救助金額:城鄉低保對象最高不超過自費部分的70%,低收入對象最高不超過自費部分的50%,支出型困難對象最高不超過自費部分的30%,最高均不能超過15000元的救助封頂線。
三、其他救助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難,上述條款沒有涵蓋的,由鄉鎮和縣民政局集體上會“一事一議”研究決定。
此規定從2022年2月1日起執行,此前文件規定與文件沖突的,按照此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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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縣民政局
?2022年1月20日